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庭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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