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5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嚴宮妙 律師 張盈盈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1,500元【4,5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87(平方公尺)=841,500】,應繳裁判費為9,250元,而原告先前已繳交裁判費7,820元,尚應補繳1,430元(9,250-7,
820=1,4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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