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一號聲請人(即法院選任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