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甲○○○
丁○○丙○○乙○○己○○被告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27元(計算式:①19地號土地:土地面積92.8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0元=454,818元;②19-1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0
7.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0元=1,179,530元;③2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0元=576,779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①+②+③=2,211,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