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台南縣新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六十五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等應給付原告十萬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六十五萬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十萬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核屬訴之聲明之擴張,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七十萬元、十萬元兩筆借款,約定清償日分別為九十四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三十日,每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二筆借款利率均按年率百分之八點五計付,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前後兩筆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七十五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支出傳票、收入傳票、授信約定書、擔保放款帳卡各二份,變更借據契約四份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七十五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O~T48┌────────────────────────────────────────────────────────┐│附表:│├─┬──────────┬────────────────────────┬──────────────────┤│編││利息│違約金│││本金├─────────────────┬──────┼──────────────────┤│││起迄日│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十%││號│︵新台幣︶││(年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加廿%│├─┼──────────┼─────────────────┼──────┼──────────────────┤│一│六十五萬元│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八.五%│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十萬元│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八.五%│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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