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柏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亞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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