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之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二號),其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快樂丸一包(重約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固定有明文。然查:上開扣案藥粉一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認係Ketamine,有該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而Ketamine並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亦非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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