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癸○浴
癸○用癸○森癸○落癸○琳癸○謹癸○皋甲○○丁○○ 袁明信 丑○○
一樓丙○○住桃辛○○住桃乙○○住桃未○○○住桃子○○住桃庚○○住台辰○○住桃卯○○住台巳○○住桃寅○○住桃癸○照住桃癸○后住桃癸○宗住桃癸○展住高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壬○○住桃
戊○○住桃癸○埊住桃己○○住桃台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午○○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固據本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二萬八千四百元,惟依實際測量後原告確定聲明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四百十四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十一萬三千八百元,折合新台幣三十四萬一千四百元,扣除已繳部分,尚不足新台幣二十一萬三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