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章所定之小額訴訟程序。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當庭減縮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七萬元,經記明筆錄在卷,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章所定之小額訴訟程序,爰依法另定期日改依小額訴訟程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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