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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