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曾郭不碟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郭不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由曾郭不碟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