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附表:計算書~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一元││├─────────┼───────────────┼──────────────────┤Y│第一審送達費用│四百五十二元│已發還四三二元│├─────────┼───────────────┼──────────────────┤│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五千零二元││├─────────┼───────────────┼──────────────────┤│第二審送達費用│六百九十二元│已發還七百零二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十二萬六千二百一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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