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代理人 莊中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世偉陸泰陽黃淑香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5,855元,應繳裁判費311,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7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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