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92號聲請人 林軍道 相對人 林錦文
林坤榮 林錦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調字第1381號受理在案,嗣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撤回上開事件之聲請,有民事撤回聲請狀附於該案卷可稽,是上開事件既經聲請人撤回,自顯無勝訴之望,且該案訴訟繫屬消滅,亦無訴訟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