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洛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829號、103年度偵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洛愷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3年1月29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本院於103年4月23日審理終結,認前開串證之虞原因已消滅,經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解除禁見,並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以新台幣伍萬元具保,因被告無法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