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A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刑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
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