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97號聲請人 江明霜 相對人 江忠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居所地係於嘉義縣市,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裁定移轉由相對人之居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