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債務人 周信助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消債更卷第165頁)、薪資單、勞、健保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0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500元,總清償金額共計為468,000元,清償成數為5.9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209頁以下)。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468,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78,485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814,728元後已無餘額,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結構於扣除勞、健保費等費用後,平均每月之固定收入為39,807元,有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1月27日之回函及其所出具之薪資單在卷可憑。
(三)經查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房屋租賃費用為6,500元及管理費1,493元,有債務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管理費收據影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28頁以下),而債務人自陳其係與二名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如以三人規模之家庭計算,並參考基隆市租屋行情,其每月房屋租金支出(含管理費)以7,993元列計,尚稱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11歲及8歲,而債務人與前配偶兩願離婚,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均歸由債務人行使,此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第11頁以下)在卷可考,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一方仍應負擔扶養義務。惟據債務人所稱,其前妻甲○原為越南籍人士,與債務人離異後已返回越南,故由債務人獨自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又本院依職權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甲○之入出境紀錄,查甲○之最後出境日期為102年10月19日,且其後已無入境紀錄,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12月18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由債務人向其前妻請求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實際上殆屬困難,故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人僅有其一人,堪可認定。
(五)承上,上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支出,長女之部分為學雜費暨營養午餐費293元(每學期1,760元)、膳食費3,200元、安親班費4,250元,共以7,743元列計;次男之部分則為學雜費暨營養午餐費268元(每學期1,606元)、醫療費200元(債務人之次男患有癲癇症,見消債更卷第85頁)、膳食費3,200元、安親班費4,250元,共以7,918元列計。就安親班費用支出之部分,債務人陳稱因低年級較早放學,聲請人為單親家庭,平日須上班而無法照顧子女,故僅能將子女安置於安親班,並提出費用收據影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79頁以下)。本院審酌債務人係獨力扶養二名子女,且其年紀尚屬年幼,確有受看顧之必要,另佐諸債務人及其子女均居住於基隆市,依內政部公布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244元,則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二名子女扶養費合計以15,661元列計,應屬合理。
(六)綜上所述,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32,805元,其中包括繕食費4,500元、房屋租賃費用6,500元、管理費1,493元、水費427元、電費1,154元、瓦斯費820元、電話費(含室內電話及手機費用)500元、交通費600元、家用品費1,000元、醫療費150元、以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5,661元,是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39,807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32,805元後,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十分之九即每月提出6,500元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願以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七)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共計72期。││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888,683元。││四、清償總額:468,000元。││五、清償成數:5.93%。││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新臺幣)││││├──────────┼──────┼────┼──────┼──────┤│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57,023元│8.33%│542元│││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45,791元│18.33%│1,192元│││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100,809元│1.28%│83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345,626元│4.38%│285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01,850元│6.36%│413元││││││││├──────────┼──────┼────┼──────┼──────┤│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721,461元│21.82%│1,418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490,977元│6.22%│404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625,146元│33.28%│2,163元│││有限公司│││││├──────────┼──────┼────┼──────┼──────┤│合計│7,888,683元│100%│6,5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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