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碼頭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告台灣港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碼頭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95,7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