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謝麗莉
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被 告 張振聲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說明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
請求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系爭國有林地98年度之申報地價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