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顯盛 即欣盛工程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郭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
元, 嗣本院 於102年5月2日當庭諭知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被告即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
費用,有本院10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桃園簡易
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即
反訴原告之反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