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
被 告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兼
訴訟代理人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13
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並請被告於下次庭
期前補正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