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6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所稱「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
」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以明瞭兩造間關於利息及加速條款之約定情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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