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5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所簽立之「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