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台灣鍛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瓊英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原分行│97年3月15日│120,645元│OY0八一0三九│││1│司 彭仁煥 ││││九││├─┼─────────┼─────────┼───────────┼────────┼────────┼──┤│00│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原分行│97年3月15日│692,417元│OY0八一0三八│││2│司彭仁煥││││一││├─┼─────────┼─────────┼───────────┼────────┼────────┼──┤│00│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原分行│97年3月15日│633,938元│OY0八一0三四│││3│司彭仁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