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企業總部)展信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戈河堂有限公司、甲○○、丙○○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92,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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