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豐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892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8年8月30日因呼吸衰竭、酒精中毒等原
因死亡,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