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綠庭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調 字第165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憶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給付方式: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給付參仟柒佰伍拾元
,餘額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每月二
十日給付參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