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叁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及附表編號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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