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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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黃邱月里 訴訟代理人 林婉昀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羅鳳招 訴訟代理人 張見成 視同上訴人 張安輝 訴訟代理人 張良毅 視同上訴人 黃美鈴 視同上訴人 張鴻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秋萍 被上訴人 吳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9日字229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關於:編號C部分之分配人原記載「 黃美玲 」,應更正為「黃美鈴」;編號E部分之分配人原記載為「吳淑麗」,應更正為「吳淑麗、張羅鳳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一之附表分配人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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