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4月30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與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接續執行。受刑人係於103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25日,惟經折抵羈押期日12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2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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