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黃秀霞
被   告 私立永楊幼稚園
法定代理人  丘健台
訴訟代理人  梁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