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96號法定代理人 吳昆色 訴訟代理人 黃俊賢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訴訟代理人 姚天平 訴訟代理人 駱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