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19號
再審原告 張崑田
張崑裕
陳 張秀枝
送達代收人 張崑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