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欣怡 律師

被   告  邱桂香
被   告  伍再發
被   告  簡勝雄
被   告  陳林
被   告  連明榮
被   告  彭耀德
被   告  蘇吉川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王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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