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欣怡 律師
人
被 告 邱桂香
被 告 伍再發
被 告 簡勝雄
被 告 陳林
被 告 連明榮
被 告 彭耀德
被 告 蘇吉川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王維謙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