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甲○○
丙○○○
2號2樓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一、上訴人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1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二、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於93年12月17日以93年救字45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得「暫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
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項所示之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