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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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4年度除字第700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台新裝潢企業│富邦商業銀│000000000000│22,188元│93年11月9日│KA0000000││有限公司 許武 │行前鎮分行││││││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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