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21號聲明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仟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6年4月4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另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231號拋棄繼承卷宗,核該被繼承人之配偶 劉秀珍 及子女 彭文昌 因遲未補正相關文件,業經本院於該事件裁定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明在案,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權仍未喪失,其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甲○○之長子 彭文煒 亦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依前揭法條規定,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為合法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未喪失繼承權,而聲明人僅係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自無得以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洵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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