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