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延展至97年3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部分稅款尚未確定,無法遵期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95年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96年度聲字第74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查核屬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