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
樓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 陳明訴 之聲明第二項「機動」二字有無贅載,並附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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