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