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3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7號、94年度訴字第3048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1837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