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佐珀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號)與所陳報之居所地(即桃園市○○區○○路○○巷○號)、租賃址(即桃園市○○區○○路○○號)均相異之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所提第三人馮綺蓮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記載聲請人係於民國105年2月1日始到職,惟聲請人卻陳稱其自103年4月起即受僱於上開公司等語,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4月起迄今,究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收據影本)。又聲請人主張之每月雜項支出,何以包含女性用品,及其所提104年11月、12月份之電話費繳費通知記載之用戶名稱為第三人 葉佳穎 ,而非原告,其原因復為何,均並請說明之。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金売汽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如是,則其每月所領取之薪資或報酬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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