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思岑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狀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前來補正。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正本,並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三、查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惟嗣已毀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毀諾時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四、請說明自聲請前二年間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並提出聲請前二年間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附有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勿僅提出存摺)。
五、聲請人母親 徐月女 之戶籍謄本、102年及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包括入監服刑之親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並提出該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學費繳費單據),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提出配偶 王士杰 102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請說明之。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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