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梅芳琪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