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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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陳土生
蘇金捷 蘇金楨 楊山 蘇惠山 蘇能堅 陳駿麒 王建峰 陳振華 蘇阿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17,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9,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