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郭芳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娥 、 陳冠蓉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7,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