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73號上訴人 謝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 蔡炎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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