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補提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執字第八七七二號以及八十六年執字第一五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及甲○○先生受領分配款項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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